“买来的机器既不能用也不安全,对方还告我要求付全款!”面对北极海新闻的采访,山西太谷县新大仓粮贸有限公司(下称“太谷新大仓”)负责人赵俊维一脸无奈。“三年前,公司为扩大生产,从两家企业采购了总价90多万元的粮食烘干设备,谁知这批设备竟是三无产品,至今还闲置在厂区,成了废铁”。
(图为太谷新大仓厂房内闲置的粮食烘干设备)
“孪生”合同引发的“设备困局”
2021年8月23日,太谷新大仓为配套建设粮食烘干生产线,与石家庄迪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迪乐农机”)签订《气吸循环谷物烘干机械销售合同》(合同总额25万元),向其采购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及企业标准的粮食加工处理机械;迪乐农机需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负责该粮食机械的售后服务。2021年8月31日,太谷新大仓向迪乐农机支付定金10万元。
同日,太谷新大仓还与河北皓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皓凯农机”)签订了一份总额66.8万元的《气吸循环谷物烘干机销售合同》,同样采购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及企业标准的粮食加工处理机械;皓凯农机需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负责该粮食机械的售后服务。太谷新大仓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支付20万元、2021年10月29日支付10万元、2023年1月20日支付5万元。
赵俊维说,之所以同一天签订了两份购买合同,是因为这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
(图为“孪生”合同部分内容)
司法鉴定狠“打脸”,安全、性能全崩盘
赵俊维认为,合同明确要求设备“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及企业标准”,然而设备到货后却发现根本无法正常使用。所以他支付了部分货款后,没有付尾款。正是他的这种做法,令两家供应商不满,随即将其告上法庭。诉讼期间,太谷新大仓提出反诉。
纠纷的核心在于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太谷新大仓向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内容包括争议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每小时清选玉米50-60吨”。
2025年4月及11月,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先后出具编号为“苏华碧[2025]质鉴字第3号”和“3-01号”的两份《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给出了残酷的真相:
性能“腰斩”: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每小时能处理50-60吨玉米。鉴定结果:三台机器开足马力,最高能清选玉米31.21吨/小时,连及格线都够不着。
安全“裸奔”:没有铭牌、没有安全警示、连基本防护罩都缺失——这份鉴定报告毫不客气地指出: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图为两份《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部分内容,FALAB为鉴定机构水印)
两份“同源”判决,上演“左右互搏”
离奇的一幕在2025年12月上演了。同一天,针对这两份合同纠纷,同一个法院,基于同一批设备、同一份鉴定报告,竟然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在迪乐农机就太谷新大仓拖欠货款的诉讼中,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虽认可设备存在质量瑕疵(性能不达标),但判定该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所以判决太谷新大仓支付剩余货款。
而在皓凯农机就太谷新大仓拖欠货款的诉讼中,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则主要依据皓凯农机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等随附单证,并结合设备问题,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设备款的70%即24.5万元。
(图为两份《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图为诉讼事件发展流程)
“鉴定报告清清楚楚写着设备不达标、不安全,怎么还能判我付款?”拿着两份矛盾的判决书,赵俊维表示无法理解。赵俊维说:“我们不是不想付款,但花钱买的得是能用的、安全的东西。”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于晓荷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设备质量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及判决一致性。从鉴定报告看,案涉设备存在性能未达合同约定标准、缺失铭牌与安全防护装置等问题,明确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已违背合同核心义务。同一法院基于相同事实与证据作出相反判决,不符合司法裁判统一性原则。迪乐农机与皓凯农机系关联主体,案涉合同属“同源交易”,设备质量问题具有整体性,应遵循同一裁判逻辑。太谷新大仓拒付尾款系行使抗辩权,并非违约。若设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存在安全风险,卖方已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原标题:90万设备变“废铁”,父子关联公司上演“左右互搏”诉讼
来源:北极海新闻